“那么,请问您,如果一个盗窃了价值五先令以上的犯人,如果其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了强烈的悔过意向,具有极大的罪恶感,并且他还是个未成年人,那么法庭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?”
“哦!非常棒的问题!”
治安法官一本正经的回答道。
“我相信您刚才听亚瑟警官演讲时,一定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人物——塞缪尔·罗米利勋爵。
虽然在场的先生女士们可能对这个名字感到陌生,但他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人物,也是我极其推崇的一位学识渊博的法学家。
虽然他在1808年提出的改革刑法议案并没有受到议会的全面支持,但是其中还是有部分条目得到了批准实施。
其中有一条对于未成年犯人的额外豁免准则,在这里我可以解释给大家听。
因为未成年罪犯还不具有完整的判断能力,所以对于犯下较轻罪行的儿童犯,可以用让吉普赛人陪伴其一个月、鞭刑、枷刑等其他措施来代替入狱作为惩罚。
而对于那些犯下非暴力重罪的,但却怀有强烈的悔过心的7至14岁儿童,可以酌情考虑不判死刑,而是改判流放等次一级或更次一级的惩罚手段。
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,如果罪犯的身体状况欠佳,又或者是犯罪时年龄过小,因此导致其不适合流放的,我也不会考虑动用这一惩罚措施。
所以,如果是我碰上了这种情况,比如一位犯有盗窃罪的儿童犯。
涉案金额在十先令以上的,判处八年监禁。
涉案金额在五到十先令的,判处五年监禁。”
陪审团里那个自称是三个孩子母亲的胖女士问道:“那如果是盗窃七先令六便士呢?”
“女士,你这可就有点太让我难做了。”
治安法官听到这话,犹豫了半天,终于还是回答了问题:“七先令六便士就判四年监禁吧。”
“四年监禁?”
陪审团员们听到这话,一个个又犹豫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