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年夏,汉文帝便下诏,“朕听说天之道,祸从怨起、福由德兴,百官的过失,都应该由朕一人来负责。现在秘祝官员将过失责任推给臣下,是彰显了朕的失德,朕很不赞成。应予废除!”于是废除了秘祝官员。
同年五月,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,被拘押在长安诏狱之中,依律应当处以肉刑。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向汉文帝上书说,“我父亲做官时,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;现在他犯了罪,按律应当判处肉刑。我悲伤的是,死人不能复生,受刑伤残者不能恢复,即使日后想要改过自新,也没有办法了。我愿意没入官婢,替父赎罪,让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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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夏朝进入阶级社会之后,为了统御臣民,便已经开始出现了刑罚,《汉书·刑法志》中便有“禹承尧舜之后,自以德衰而制肉刑”,意思是从大禹时期开始,由于统治者自认无法再通过自己的德行来维护统治,便制定了肉刑来巩固统治。
先秦时期,为了达到警示的目的,其刑罚大多较为残忍,当时主要有“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”五种刑罚方式,合称“五刑”。其中,除了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之外,其余四种皆是针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“肉刑”。
墨刑,也称黥刑,就是在罪犯的脸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,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,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。西周时主要被罚去充作守门人,春秋战国时则主要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。
劓刑,也就是割掉罪犯的鼻子,是比墨刑更重一级的刑罚,受过劓刑者通常会被派去守关。秦惠文王年轻时犯法,商鞅便以太子作为君嗣,不可施刑,而对太子首傅公子虔施以劓刑,对太子右傅公孙贾施以墨刑。
剕刑,夏朝时称膑刑,周朝称刖刑,秦朝称斩趾,就是砍掉罪犯的左脚、右脚或者双脚,也有说法称是削掉膑骨使其不能站立。战国时期着名军事家孙膑,正是因为遭受该刑,而将名字从“孙宾”改为“孙膑”;春秋时发现和氏璧的卞和也曾被施以剕刑。
宫刑,亦称腐刑、蚕室刑、阴刑,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,简单来说就是“男子割势、妇人幽闭”。最早被用于惩罚淫罪,后也用于谋反等重罪,并扩大至连坐的犯人子女。
大辟,乃是隋朝以前对死刑的统称,其执行方式多有不同,先秦时有炮烙、剖腹、醢、脯、戮、斩、焚、踣、罄、轘、辜等,战国及秦朝有凿颠、镬烹、抽胁、车裂、囊扑、枭首、腰斩、弃市等。
如上所述,正因这些刑罚主要针对的是犯人的身体,而先秦以来卿大夫作为辅佐国君的主要大臣,要经常前去朝见诸侯王或天子,如果受了肉刑再去朝见,本身就是一种违背礼仪的做法,即受刑之人不能随侍国君身侧,而如果不去朝见,显然同样于礼不合,因此便有了“刑不上大夫”的说法。
当然,也不是说先秦时期即使卿大夫犯了罪不用受到惩处,只是如果罪行在“五刑”以下,不必让有司官员捆绑揪拽将其捉拿,而应该主动前往宫阙请罪,而如果罪行在“五刑”以上,也不必遭受带有侮辱性的肉刑,而应该向国君所在方向跪拜之后自尽。
秦朝之所以会被称为“暴秦”,很大程度上源于秦二世在位期间,采取“轻罪重罚”的策略,导致大量百姓遭受肉刑。例如西汉开国功臣英布,他便因为曾经遭受墨刑,而被称为黥布。
汉文帝作为仁主,看罢缇萦的上书后,既为缇萦的孝心感动,同时也感到肉刑确实太过残忍,于是下诏说,“肉刑的残酷,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,摧残人的皮肉,使人终生无法生育,太过残酷且不合道德!应该废除肉刑,以别的惩罚予以替代。此外,应当按照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,只要不逃亡,服刑够一定年份,就可以予以释放。有司衙门依次制定相关法令!”
按照汉文帝的诏命,丞相张苍、御史大夫经过商议后,制定出了相关律法,“原来应当判处髡刑的(即全部或部分剃掉头发),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(即筑城的劳役);原来应判处劓刑的(即割掉鼻子),改为笞三百;原来应斩掉左脚的,改为笞五百;原来应该斩掉右脚、杀人之后自首的,或者官员因受贿、枉法、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处笞刑的,全部改为弃市。罪犯被判处城旦、城旦舂的,在服刑满一定年数后予以赦免。”文帝同意了众人所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