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5章 分设十三州

秦朝实行“三公九卿制”,其中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便担负着监察百官的职责。不过,御史大夫虽然名义上负责监察百官,但由于其还担负着执掌群臣奏章、下达皇帝诏令等职责,实际上主要工作仍然是协助丞相处理政务的副相,而很少发挥监察职能。具体的监察事务,实际是由御史大夫下属的御史中丞、侍御史、监察御史等官员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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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地方,秦朝则设有郡监御史,负责监察郡守、县令等地方官吏。郡监御史直属于中央朝廷,不受地方长官节制,从而确保了朝廷对地方官员的有效管理。

汉朝初期,承袭秦朝制度,同样设置了御史府,与丞相府合称“二府”,由于太尉一职并不常设,丞相府和御史府实际上就是汉初最高的决策部门,再加上御史大夫作为副相,一定程度受丞相辖制,因此汉初丞相的权力才会那么大。不过,与秦朝一样,御史大夫虽有监察百官之权,但实际却不履行监察职责,监察权由其副手御史中丞主持。

汉初,为恢复民生和经济,调动地方积极性,朝廷实行“无为而治”,给予了地方极大的自主权,再加上朝廷与异姓诸侯王和匈奴严重冲突,因而一定程度放弃了地方监察问题。因此,汉初虽设有御史府,但其监察对象却主要是中央朝廷官员,没有像秦朝那样设置郡监御史。

直到汉惠帝时期,随着异姓王的消灭和匈奴威胁的减轻,这才重新设置郡监御史一职,主要负责“察有司讼者,盗贼者,伪铸钱者,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,擅兴徭役不平者,吏不廉者,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,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,非所当服者”等九项事务,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,而为了防止郡监御史与地方官员勾结,还规定每两年要轮换一次。

不过,由于惠帝朝吕后掌权、朝政混乱,郡监御史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,不仅有大量郡监御史玩忽职守,更有甚者与郡守等地方官员相互勾结,共同欺瞒朝廷。

汉文帝即位之后,以诸侯王继承皇位的他,为了稳固统治,及时了解各地的风吹草动,在原有郡监御史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,又在御史府之外,于丞相府建立了另外一套地方监察制度,即丞相史出刺制度,与郡监御史制度并行。

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,共有十五人,分为东西两曹,其中东曹九人,按照古九州的分布将天下分为九州,每人监察一州。该制度的建立,虽然让丞相也拥有了监察职权,扩大了丞相的权力,但丞相史却不常设,属于临时派遣官员,由丞相定期派遣吏员前往地方巡查。

郡监御史制度和丞相史出刺制度,两套监察制度并行,虽然能够起到互相监察、相互牵制的作用,然而由于丞相史并不常设,实际上仍然很难整体改变地方监察不力的局面。

为了改变这种局面,汉武帝经过思索之后,决定对原有的地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。不过,由于早年间朝廷忙于征战,没有大规模改革的条件,汉武帝也只能采取有限的补救措施,例如派出“绣衣使者”督察各地,虽然这些使者直接对皇帝负责,办案不讲情面,确实很能震慑大小官员,然而与丞相史一样,由于这些“绣衣使者”为临时派遣官员,只能算是临时补救措施,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监察不利、吏治败坏的问题。

直到四方平定,朝廷对外再无大战,汉武帝这才开始思考完善监察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对各级官员的监察问题。

当时郡监制度的败坏,一方面是由于汉武帝以来随着国家的扩张和郡国的拆分,到元封年间时,作为一级行政区、直接受朝廷管理的郡国已经多达上百个,这无疑给朝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,朝廷根本无法有效监督郡监的履职情况;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郡监随郡而设,与地方官员来往密切,极容易与郡县官员产生利益纠葛,从而导致地方上形成官官相护,共同蒙蔽朝廷的情况。

元封五年(前106年),汉武帝在秦朝以来郡监制度的基础上,重新设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。汉武帝依据《禹贡》《职方》等古籍,将天下分为十三州,即豫州、冀州、兖州、徐州、青州、荆州、扬州、益州、凉州、幽州、并州、朔方州和交州,每州设刺史,专门负责对州内郡守和地方豪强的监察工作。